可燃气体探测器到底需不需要定期检定?

更新时间:2024-06-07      来源:      点击:302

有网友认为可燃气体探测器不需要进行定期检定,在开展安全评价时,也有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同样意见,对于此问题笔者的看法是:绝大多数场景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笔者在对各类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也是要求探测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并能提供相应报告证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关于检定要求是一致的,本文均简称探测器。

持不同意见者主要依据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对《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而非强制检定。

这就意味着可燃气体探测器不需要进行定期检定吗?

当然不是,绝大多数场景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


笔者观点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看计量器具的检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检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并不是不需要检定,而是不再由计量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检定,这个强制的含义是检定实施主体的强制,而不是需不需要定期检定的强制。

简单来说,计量器具不管有没有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列入该目录的由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未列入该目录的由企业自行负责检定,但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自行检定的能力,故一般委托第三方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对于一些设有几百上千个探测器的大型化工企业,定期委托检定确实是比较麻烦的事情,而且费用比较高,所以有的企业会按规定配备技术力量和设备自行检定,这也是符合要求的。

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根据《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第5.5条的要求,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要求不要超过1年。每年定期对工商业报警器的探头进行年检,检测报警器示值误差、重复性、漂移及相应时间是否符合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 国家行业标准《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6.0.4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 第6.0.5规定的是:“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 第6.0.7则补充了6.0.4的“除外”部分,具体规定的是:“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规定检查1次,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 第3.1.3直接明确规定了“居住建筑”(居民用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寿命都是5年;“商业和工业企业”的这3项设备使用寿命都是3年。各类场所“紧急切断阀”的使用寿命为10年。

可见,在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定期检定。而且,到了使用寿命的期限,要立即进行更换。

再来看安全监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探测器也是要求定期检定。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中第四类气体检测报警管理第三条的要求: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有人可能会说,公司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那就不用每年检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检定周期,比如5年;实际上探测器一般寿命也没有5年,这个周期相当于不需要检定,这种做法当然不对,因为技术规范也规定了检定周期: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有毒气体探测器如氯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的校准或检定规范对检定周期的要求也是1年。

处罚事由:可燃气体探头未定期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

再说文章开头笔者的看法:绝大多数场景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不需要检定的探测器又有哪些呢,当然就是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计量法的使用场景,主要为非商业和工业用途的场景。

探测器的使用环境均为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的场所,一旦发生气体泄漏,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探测器作为泄漏预警系统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气体探测器故障、探测不准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定期检定是必要的。

有毒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检查内容

存在有毒、可燃气体或窒息性气体、富氧环境是否设置有相应的有毒、可燃气体、氧含量气体探测器;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是否正确;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设置有两级报警;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值设置是否正确;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是否传输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具有声光报警、数值显示功能;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备是否有计量、防爆、消防等型式检验报告;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采用一级用电负荷;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现场是否有声光报警信号;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独立设置;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定期检验或标定(探测器是否有效);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设置有相应的联锁,如紧急切断,机械排风等;

控制室是否有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报警处置记录;

现场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有毒、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检查内容;

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会针对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做出正确的应急响应。

需要安装的场所

(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六)《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8.0.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第12.3.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第6.1.5家庭用户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第6.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八)《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地区要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安装要求

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根据风险情况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检测报警值设定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有关规定。

1. 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板)0.3m~0.6m;

3.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

4. 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宜安装在释放源下发0.5m~1.0m;

5. 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6. 环境氧含量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2.0m。

检定周期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第6部分居住建筑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每3年检查一次,商业和工业场所每1年检查一次,检查方法按照附录D的规定。第3.1.3条:“商业和工业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寿命3年,紧急切断阀10年”。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2011第5.5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对仪器测量数据有怀疑,仪器更换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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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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